2025年3月19日,欧盟通俗法院就梅赛德斯-奔跑集团股份公司(申请人)申请注册为欧盟商标的一个图形标记的显著性问题做出裁决。法院维持了第五上诉委员会(BoA)的裁定,认为该标记应按照《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b)项被注册,由于它缺乏脚以表白相关商品贸易来历的显著特征。布景2022年12月,梅赛德斯-奔跑提交了一项申请,试图将下方的手绘草图注册为图形商标,合用于尼斯分类第12类中的“灵活车及其零部件;轮胎和车轮”等商品。欧盟学问产权局(EUIPO)的审查员按照《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b)项,了该标记正在“灵活车及其零部件;轮胎和车轮”类别上的注册。此后,申请人提出上诉,但上诉委员会正在2024年5月也做出了雷同的结论。做为最初手段,申请人向欧盟通俗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强调,即便商标具有很是弱的显著性,原创性或新鲜性,只需可以或许表白其所用于商品和办事的贸易来历即可。并认可即便最低程度的显著性也脚以解除合用第7条第1款(b)项,但法院对该手画图能否达到了这一最低尺度暗示思疑。法院指出,判断一个标记能否具有显著性,必需连系其所申请注册的商品和办事,以及相关对该标记的认知来进行评估。若是相关只能将该标记视为对商品的性质或特征供给消息的图示,而非标记其贸易来历,则该标记就缺乏显著性。正如上诉委员会所认定且未被申请人质疑的那样,相关因“灵活车及其零部件”的高价值而具有较高的留意力程度。然而,法院强调,即便消费者对这些商品上的标记出格关心,也无法因而辨识该标记本身,更无法据此将其所标示的商品取其他雷同的越野车图示区分隔来,或者将该标记取某个特定企业联系起来。正在对显著性评估的另一部门进行阐发时,法院评估了该图示能否可能正在相关商品范畴内具有显著性。按照上诉委员会的察看,法院确认梅赛德斯的该标记呈现了越野车的常见特征——即一个带有四个大轮胎、后部附带一个备用轮胎的矩形外形,从车辆侧面视角绘制,意正在展现此类车辆的攀爬能力。因而,法院认为该图示无法归属于某一特定企业,由于它只是“所涉商品的一种常见表示形式”【第18段】。虽然申请人试图强调该标记是一个越野车的手绘轮廓,称其“分歧寻常”、“惹人瞩目”且“奇特”,并暗示其呈现的是一种“个性化的特定构图”,法院最终仍然驳回了这些从意,次要来由是该标记缺乏可传达或区分相关商品贸易来历的“消息或要素”【第20段和第23段】。法院还类比了对三维外形和二维图形标记显著性的评估尺度。按照欧盟法院的判例,三维标记的外形越接近其所利用商品的常见外形,该标记就越有可能缺乏显著性。换句话说,若是三维标记的外形没有显著偏离相关行业规范或老例所决定的商品外形,那么该外形就不克不及被注册为商标,法院通过类比将这一尺度使用于当前的图形标记,并认定该二维插图只是“越野车攀登山坡的常见表示形式”【第22-23段】。虽然市道上也存正在其他正在视觉上取申请人图示有所分歧的雷同越野车图像,法院认为这一现实正在评估争议标记能否适合注册为商标时并不具有相关性。
正如申请人所从意的,标记不需要具有原创性、新鲜性或创意,亦可合适商标的注册前提。因而,即便是一个简单的丹青、一个无意义的词,或者几种颜色的随机组合,也可能满脚显著性的尺度,虽然它们未必被视为原创。同样,仅仅由于某个标记具有原创性(例如,一幅手绘的越野车图),并不料味着它就必然具有显著性。从这一角度来看,法院正在区分商标法取版权法正在判断尺度、合用测试及目标方面的分歧上,做得是值得必定的。还应指出,上诉委员会以及法院都将沉点放正在《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b)项下标记的显著性问题上,但若是能明白征引第7条第1款(c)项,大概能进一步强化其裁定。取其仅关心标记能否具有显著性,也能够评估梅赛德斯的该标记能否“完全由”用以“描述商品的品种、质量、[以及]预期用处”等特征构成。从这一视角来看,做者认为该图形标记高度描述性——它表示了此类车辆的品种、特征和用处——因而不适合注册为商标。